
为贯彻落实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在全国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我会直属寺院北京灵光寺,分别于2012年6月7日及13日,先后组织全体僧众在灵光寺综合楼二楼举行“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学习座谈,对宗教政策法规进行集中学习。
我会副秘书长张琳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了开展此次“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重要意义,并向学员们介绍了目前在全国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内容说明以及学习宗教政策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会寺庙工作办公室主任清远法师,就《宗教政策法规文件选编》中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和“中央文件及中央领导讲话”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辅导讲解。
我会副秘书长、灵光寺方丈常藏法师,与全体僧众在两次的集体学习中,认真学习了《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只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条例法规,对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容和有关宗教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认识。
大家在学习中,还着重对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进行了讨论。总书记对对新形式下宗教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二、是要加强信教群众工作;三、是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大家一致认为,要积极发扬佛教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依法依章搞好管理,加强自身建设,反映广大信教群众的意愿,切实维护好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灵光寺全体僧众一致认为,通过此次“学习月”活动,能够很好的提高佛教僧侣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利于在今后的宗教生活中更好的明法、守法、用法。利用好这一难得的学习的机会,系统认真的学习和了解宗教政策与相关法规,才能更好地弘法利生。在此次学习结束后,还要对所学内容进一步消化理解并为我所用。作为新时期的佛教僧人,一定要依照党和政府对我们佛教界人士提出的期望和要求,来指导日常的修学,做一个合格的佛教僧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