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12月27日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九华山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JIUHUASHAN英文缩写:B. A. J
第二条 本会是九华山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其宗旨为: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倡导人间佛教思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为实现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三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佛教教务接受上级佛教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任务
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本会及全山各佛教活动场所、佛学院校、各项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团结全山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
2、组织领导全山佛教徒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佛教徒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做到爱国、爱教、爱山,遵纪守法。
3、督导全山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制订寺院管理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
4、组织实施地藏菩萨露天铜像建设工程。
5、兴办佛教教育事业,积极培养僧伽人才,组织轮训寺院管理人员,提高佛教徒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6、引导全山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7、支持和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有关中心工作,参与符合佛教宗旨的重要活动。
8、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抵御渗透,反对分裂,弘扬正法,反对邪教。
9、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组织和佛教徒以及各国佛教界、国际佛教友好组织、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联谊交往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和佛教文化交流,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九华山立庵。
第二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九华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它有关的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5、决定终止事宜。
第七条 九华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九华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
第九条 九华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的代表,由九华山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确定名额,协商分配到寺庙;寺庙根据分配的名额推举产生代表,经九华山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是九华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九华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九华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九华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九华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连选可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日常会务的决策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九华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2、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3、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4、审定省级以上重点寺院住持和佛协办事机构负责人调整事项;
5、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