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加强宗教界自身建设,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2010年5月12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召开的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专题电视电话会,部署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两个专项工作。要求在3年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基本实现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系统化、动态化、网络化管理,基本实现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规范化、民主化、法治化管理。
为响应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两个专项工作的安排和国宗局《关于全国性宗教团体直属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佛教协会积极配合国家宗教事务局完成对在京直属寺院场所信息和教职人员信息的数据更新和采集,完成在京直属寺院新增教职人员备案工作。我会认真做好向有关教职人员的传达、解释工作,认真收集申请认定备案人员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中国佛教协会直属寺院教职人员申请认定统计表》、戒牒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卡复印件、照片等。经过认真的组织和推动的积极的动员,顺利完成了会本部、中国佛学院及直属寺院教职员信息的采集、核对和整理工作。截止2011年底,全国均已完成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备案工作。其中,会本部完成认定备案122人。
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督管理,着力解决当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该办法的贯彻落实是一项全面而具体的工作,中国佛教协会积极贯彻落实这一办法,积极协助宗教主管部门,做好寺院财务监督管理的宣传引导工作,促进全国佛教寺院不断健全组织、完善制度、理顺机制,使其自身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发挥佛教寺院在满足信教群众信仰需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展示佛教新形象、促进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