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决议
(2012年11月 26日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5日-26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在江苏无锡举行。会议应到139人,实到108人,因病因事请假31人,与会人数符合《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对此次会议高度重视。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蒋坚永副局长、中央统战部二局袁莎副局长莅会指导并分别作重要讲话。
经过充分讨论,会议决议如下:
会议听取了王作安局长传达的党的十八大精神及重要讲话。会议认为,中共十八大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对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会议认为,十八大报告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不仅体现了党的宗教政策的长期性、稳定性,更体现了党对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信任、肯定和鼓励。佛教界对十八大报告要深刻领会,积极响应,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会议认为,王作安局长的讲话紧扣十八大精神,剖析深刻、重点突出,为佛教界原原本本地学习十八大报告,全面准确地领会十八大精神,结合实际贯彻十八大精神指明了方向。
会议听取了传印会长作的以“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大精神,高举爱国爱教旗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题的重要讲话。会议认为,传印会长的讲话不仅代表了佛教界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的心声,而且对佛教界全面认识党的历史功绩,自觉拥护党的领导,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会议听取了蒋坚永副局长的重要讲话。蒋坚永副局长介绍了《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情况,并对我会明年工作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和要求。会议要求,全国佛教界根据蒋坚永副局长的讲话,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贯彻《意见》,依法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按照《意见》有关要求,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管理寺院,努力维护佛教的清净庄严和有序发展。更要以贯彻《意见》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佛教自身建设;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引,进一步发挥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
会议听取了中央统战部二局袁莎副局长的重要讲话。会议认为,讲话对佛教界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充分认识《意见》重要意义,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会议审议通过了学诚副会长所作的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了我会一年来的工作,认为报告实事求是、全面客观,总结了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成绩,对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做了安排和部署。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按照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
会议听取了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副会长对《藏传佛教寺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的说明,并审议通过了这个《办法》。会议认为《办法》对促进藏传佛教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藏传佛教界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办法》。
会议听取了王健秘书长所作的我会2012年财务情况报告,还听取了吴国平副秘书长关于“世界佛教论坛永久会址”的情况通报。
与会常务理事经过认真学习、深入讨论,认为此次会议对于佛教界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加强佛教自身建设,推动佛教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议号召,全国佛教界切实按照王作安局长的讲话精神和传印会长的要求,把党的十八大精神学习好、贯彻好,制定具体学习计划,组织深入学习,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到寺院管理、讲经说法、服务信众等具体工作和活动中去,利用自身优势主动服务社会,努力发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原载《法音》2012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