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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在无锡灵山举行


    关于制定《藏传佛教寺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办法》(草案)的说明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

    (2012年11月25日)


      按照国家法规规章的要求,为了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管理,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中国佛教协会制定了《藏传佛教寺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依据和必要性

      《宗教事务条例》是制定《办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和《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是制定《办法》的直接法律依据。《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规定:学经班经师必须持有经师资格证,并由寺庙管理组织聘任。 经师资格认定和聘任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中国佛教协会依据上述法规规章及《中国佛教协会章程》、《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任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藏传佛教实际制定了《办法》。

      制定《办法》是藏传佛教传统传承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规范藏传佛教事务管理的必然要求,十分必要。在藏传佛教学修传统中,经师的地位至关重要。经师受到藏传佛教僧尼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普遍承认和尊重,其佛学造诣的高低、道德水平的好坏对藏传佛教的健康传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一些寺庙出现一些影响和谐稳定的问题和事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的经师。因而,加强对经师的培养和管理,规范资格评定和聘任,严把经师考核质量关,把一批政治觉悟高、爱国爱教、宗教造诣深、品德修养好的高素质僧才选拔到经师队伍中来,逐步建立一支既善于教义阐释、胜任教学工作,又爱国、守法、持戒、利民的高素质经师队伍。同时,关于经师的管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作了原则规定,但还没有全国统一的管理办法,各地做法不一,不利于经师的规范化管理。因而,为推动藏传佛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有必要由中国佛协在吸收各地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统一的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管理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过程

      2012年初,在总结西藏及四省藏区关于经师评定和聘任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办法》初稿。6月至8月,为进一步完善该《办法》,专门组成调研组,先后赴甘肃、四川和西藏调研,听取藏区藏传佛教界和宗教工作部门对该《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向青海和云南书面征求意见。9月,在北京举行征求意见会,邀请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内蒙、辽宁等省区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会议,对该办法进行讨论修改。会后,《办法》经进一步修改后,再次征求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和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内蒙、辽宁等省、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政府宗教事务局和佛教协会的意见,同时还征求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的意见。经过充分讨论,吸收各方面意见,最后形成现在这个草案稿,拿到今天的常务理事会上,请大家讨论通过。之后,还需要向国家宗教局备案,才能生效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对藏传佛教寺庙经师(以下简称经师)作了界定,经师是指在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寺庙)中专门从事传授佛教教义教规、经典和文化知识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

      《办法》规定了经师实行聘任制,聘任为经师的,应当具有经师资格。

      《办法》规定了取得经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明确了评定经师的程序。寺庙管理组织推荐拟评定经师资格人选,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旗)佛教协会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地、州、盟)佛教协会,由设区的市(地、州、盟)佛教协会对拟评定经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考核、组织考试,并将考核考试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经审核,作出评定决定,并对获得经师资格的人员,颁发藏传佛教寺庙经师资格证书。《办法》规定,相关佛教协会在提出审核意见或作出评定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相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办法》规定藏传佛教寺庙经师资格证书由中国佛教协会监制。

      《办法》对寺庙聘任经师作了明确规定,即寺庙管理组织按照本寺庙僧尼意愿,民主协商提出拟聘经师人选,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旗)佛教协会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地、州、盟)佛教协会批准。寺庙跨区域聘任经师的,还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办法》规定,寺庙聘任经师后应当与经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师聘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聘任期满后可续聘。

      《办法》还对经师应履行的职责、经师的管理作了规定。同时要求寺庙管理组织和当地佛教协会应当为经师履行职责、弘法利生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办法》还规定了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犯教规戒律等行为的经师的惩处条款。

      (原载《法音》201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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