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6月3日,一个代表全国各地区、各民族、各宗派佛教徒的联合组织——中国佛教协会宣告成立,实现了中国佛教三大语系、四众弟子空前的大团结,成就了中国佛教史上前所未有的奇勋。今年8月下旬,中国佛教协会将在北京举行八届二次理事会暨中国佛教协会成立六十周年纪念会,回顾总结六十年的光辉历程和宝贵经验,把握佛教发展的殊胜因缘和大好机遇,满怀信心规划中国佛教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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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的报告

(2002年9月16日)

净  慧

 

07 净慧法师作关于修改《继承赵朴初会长遗愿,同心协力,开创中国佛教事业新局面》的报告.jpg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的委托,就《中国佛教协会章程》修改草案,作以下说明。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自1953年由本会第一届全国代表会议制定以来,先后于1957年、1980年、1987年、1993年经本会第二届、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作过四次修改。特别是在1993年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时,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推进全国佛教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在已故赵朴初会长的亲自主持下,对章程进行了较大修改和补充。九年来的佛教工作实践证明,这种修改和补充是完全必要的、及时的和正确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对各行各业加强法制建设、实行规范管理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时,我们的佛教事业也正处在新旧交替、进入新世纪发展的关键时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以及当前佛教事业发展的新的需要,我们对现行章程中的若干条款作了必要的修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依照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佛教的合法权益,保障佛教事业沿着健康、稳定的轨道向前发展。

  本次章程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将原章程内容归类分章,使行文更加条理化。

  二、增加了“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B。A。C。”

  三、根据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以及党和政府对佛教事业建设与发展的要求,修改草案在现行章程本会的宗旨中增加了“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倡导人间佛教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使本会的宗旨更加鲜明、富于时代气息。

  四、为了更好地推进全国三大语系佛教事业的建设与发展,融汇集体的智慧,使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在现行章程所设立的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必须强化常务理事会的职能,因此,修改草案增加了“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会务的领导机构”的内容。

  五、为了使本会理事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以及其他全国性爱国宗教团体的任期一致,故将原四年一届改为五年一届。

  六、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的蓬勃发展,本着民主理财的理念,加强对本会经费的管理,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因此在本会章程修改草案中增加了第三章“本会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对本会的经费来源以及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修改章程第三十一条特别强调“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本会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目的就是要提高本会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在修改章程生效后,本届理事会还将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地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向中国佛教协会缴纳佛教事业发展经费的制度,希望各地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按照有关规定如期如数上缴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七、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章程修改草案增加了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程序”。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八、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章程修改草案增加了第五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九、为了充分发挥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的作用,章程修改草案对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出席作出了规定。同时对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作出了规定。

  十、章程修改草案将现行章程“本会理事会设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员会、佛教教制建设工作委员会、佛教文化教育工作委员会、海外佛教联谊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修改为“本会理事会设佛教教务工作委员会、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员会、佛教教育和文化工作委员会、佛教联谊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制定。”

  十一、章程修改草案将现行章程“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修改为“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十二、为了对弘扬佛法、护持三宝的高僧大德及社会贤达给予表彰和鼓励,章程修改草案还增加了“对佛教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一款。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章程草案还增加了由理事会聘请特邀顾问一款。

  十四、章程修改草案将现行章程“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服务等事业机构。”修改为“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